鱼翅产业和贸易的管制,也是备受关注的课题。在鱼翅供应链中扮演重要角色的西班牙、台湾和新加坡,采取了哪些主要措施呢?

  • 2002年开始禁止渔民在海上砍鳍弃身。
  • 遵守欧洲联盟条例,例如在各大海洋的捕捞数量限制,以及鲨鱼都必须连鳍带上岸的规定。
  • 按照欧盟协议,成员国每年也必须提交报告,写明渔船在渔港卸鲨鱼的总次数,这些鲨鱼品种的重量和数量,官员进行检查的次数、日期和地点,以及违例事件的数目、性质和施予的惩罚等信息。
  • 渔获上都得贴标签注明种类名称、捕捞日期、渔船原属地区和注册编号等,提高可追溯性。
  • 出口的鲨鱼鳍必须按照目的地政府的要求,附上捕捞证书等文件。

资料来源: 欧盟、维哥渔船协会、受访业者

  • 遵守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规定,禁止渔船在三大洋(大西洋、太平洋、印度洋)捕捞九种列在濒危鱼种国际贸易公约(CITES)附录二的鲨鱼,包括远洋白鳍鲨(Oceanic Whitetip shark)、丝鲨(silky shark)、长尾鲨(thresher shark)和双鬓鲨(hammerhead shark)。这些鲨鱼的买卖必须受到管制,以免影响生存。
  • 当局根据资源评估采取自发性措施,例如在发现鲸鲨(whale shark)资源出现问题后,于2008年禁捕。
  • 2012年实施鱼翅进口管理规定,进口的鱼翅必须源自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成员或白名单上的渔船。以香港为例,因为香港没有参与任何管理组织,所以台湾不能从香港进口鱼翅。
  • 2012年推行“鲨鱼鳍不离身”政策,成立调查小组,不定期到渔港抽查鲨鱼卸货情况。
  • 其他措施包括要求渔民做捕捞记录、派遣观察员出海上渔船、设立鲨鱼DNA数据库,针对无法由外观辨识种类的鲨鱼和市面上贩售的鱼翅产品进行检验,作为后续管理的科学依据。

资料来源: 台湾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

  • 包括一些鲨鱼和魟鱼在内的濒危物种贸易,由新加坡农粮与兽医局管制。所有贸易数据都必须呈报上政府“贸易网”(TradeNet)。鲨鱼、魟鱼和相关产品都按照世界海关组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(Harmonised System,简称HS)分类。
  • 农粮局是本地CITES管理机构,通过以下措施管理列入CITES的鲨鱼和魟鱼的贸易:
    • 发放CITES准证,允许进口和再出口
    • 通过电子执照系统追踪贸易动向
    • 鱼翅运输监视计划
    • 通过抽样检查和DNA分析确保物种申报准确
    • 派官员到渔港确保没有濒危物种非法出售
    • 针对违例者采取执法行动
    • 定期与业者交流,传达最新的CITES管制条例
    • 将贸易数据提呈到CITES数据库
    • 除了HS编号,也有额外的物种产品编号,以管制和追踪进口和再出口情况,包括鱼翅和鱼肉产品

资料来源: 新加坡农粮与兽医局

了解这些管制措施会让你更安心地食用鱼翅吗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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